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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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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2/2/1/art_8409_1139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104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2]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104号
【发文日期】 2002-02-0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拨的帐面资金书额计税贴花。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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