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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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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4/5/27/art_8409_946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14]46号
文件名: 财税[2014]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14]46号
【发文日期】 2014-05-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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