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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财税13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及结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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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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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87/2/27/art_8410_1289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87]财税136号
文件名: [87]财税13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及结算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87-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及结算的规定
[87]财税136号

【发布文号】 [87]财税136号
【发文日期】 1987-02-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本文文件中关于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失效废止。

各市、地、县财税局:
现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和结算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个别地方自行规定,对企业和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按企业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征收管理,与国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抵触,应即纠正。
二、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中央、省属企业收入转移到市、地、县的部分,年终由省财政与市、地、县财政单独结算。市、地属企业收入转移到县的部分,年终是否单独结算,由各市、地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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