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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税政三1507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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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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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87/9/10/art_8410_1289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87]税政三1507号
文件名: [87]税政三1507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答复
发文日期: 1987-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答复
[87]税政三1507号

【发布文号】 [87]税政三1507号
【发文日期】 1987-09-1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温州市财税局:
  你局[87]税政字第510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按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具体范围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状况确定。
  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对没有原值可以依据的,应根据房屋的结构、建造年代等情况核定房屋的原值,计征房产税,不宜简单采用定期定额的方法。
  三、对出租的房产,如不能提供确实的租金数额的,为了防止税源流失,可以采取源泉控制的办法,核定征税,由承租人代扣代缴。
  四、对租入房产高价转租他人,如租入房产产权不属于房管部门的,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如租入房产产权属于房管部门的,在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对承包或租赁经营者,将企业房产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但可以扣除原企业单位已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税额。
  请研究执行。

(编者注:浙地税函[2002]257号文件明确该文件已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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