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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税收三1138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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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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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87/10/8/art_8410_1289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87]税收三1138号
文件名: [87]税收三1138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7-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税收三1138号

【发布文号】 [87]税收三1138号
【发文日期】 1987-10-0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财税局:
  根据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通知精神,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以上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省劳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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