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92]国税函发1440号
【发布文号】 [92]国税函发1440号
【发文日期】 1992-10-1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