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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国税函发3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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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3/11/8/art_8409_1188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93]国税函发368号
文件名: [93]国税函发3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3-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93]国税函发368号

【发布文号】 [93]国税函发368号
【发文日期】 1993-11-0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税地字[1993]第434号《关于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和税地字[1993]第461号《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二、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担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编者注:财税[2009]128号第五条规定本款自2009年l2月1日起废止。)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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