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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7)财税地字第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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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a4d92c0158a9193348002a&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1987)财税地字第21号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7)财税地字第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7年09月1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1987)财税地字第21号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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