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62
  • Tax100会员 27953
查看: 91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10 10: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5308f0158c8cb73b500a9&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2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年02月0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