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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指南2000年第4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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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补充规定
纳税指南2000年第4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补充规定
  纳税指南2000年第4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17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00]276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514号)精神,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对京地税营[1997]514号文件第一条“对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暂限于除游艺外的其他列举娱乐项目。”的规定改为:对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暂限于除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外的其他列举娱乐项目。
  此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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