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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税一[1994]15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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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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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4/1/8/art_8410_1293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税一[1994]15号
文件名: 浙税一[1994]15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税一[1994]15号

【发布文号】 浙税一[1994]15号
【发文日期】 1994-01-08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编者注:2003年1月1日起按浙地税发[2003]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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