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浙税一[1994]19号
【发布文号】 浙税一[1994]19号
【发文日期】 1994-01-2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根据一九九三年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纳税人经营“娱乐业”的适用税率暂定为10%。
请依照执行。
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