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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税一[1994]19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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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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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4/1/21/art_8410_1293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税一[1994]19号
文件名: 浙税一[1994]19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浙税一[1994]19号

【发布文号】 浙税一[1994]19号
【发文日期】 1994-01-2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根据一九九三年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纳税人经营“娱乐业”的适用税率暂定为10%。
  请依照执行。

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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