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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税一[1994]22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税项目适用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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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4/1/30/art_8410_1292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税一[1994]22号
文件名: 浙税一[1994]22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税项目适用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税项目适用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浙税一[1994]22号

【发布文号】 浙税一[1994]22号
【发文日期】 1994-01-3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因营该增,本文第一条“交通运输业、”和第二条“邮电通信业、”废止。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顺序核定其营业额,其中第三顺序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适用10%的成本利润率。如个别纳税人情况特殊,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5%。
  二、邮电通信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30%的成本利润率。如个别纳税人情况特殊,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15%。
  请各地遵照执行。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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