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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征[2001]28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交接办《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脱钩企业交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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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交接办《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脱钩企业交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28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交接办《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脱钩企业交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28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5月10日
现将市交接办《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脱钩企业交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交接办[2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实际工作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分局应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市级党政机关脱钩移交企业的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对于在移交过程中资产重组,成立新公司的,应先做纳税清算等注销登记手续,并重新办理开业登记。
二、上述企业在脱钩过程中,债权发生转移的,其欠缴税款一并转移。
三、对于无力清算税务机关各项税款的破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追缴欠税、滞纳金、罚款。对破产完毕后形成的“死欠”,按照市局关于确认和核销破产企业“死欠”的规定程序上报市局核销。
各区县在脱钩企业交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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