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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财预103号 浙国税发[1994]193号 浙地税发[1994]27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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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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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4/12/31/art_8410_1245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994]财预103号 浙国税发[1994]193号 浙地税发[1994]270号
文件名: [1994]财预103号 浙国税发[1994]193号 浙地税发[1994]27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4]财预103号 浙国税发[1994]193号 浙地税发[1994]270号

【发布文号】 [1994]财预103号 浙国税发[1994]193号 浙地税发[1994]270号
【发文日期】 1994-12-3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77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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