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5]财税政18号 浙地税一[1995]28号
【发布文号】 [1995]财税政18号 浙地税一[1995]28号
【发文日期】 1995-06-2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本文废止。
杭州、温州、衢州、台州、舟山、义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对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自1995年6月1日起,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