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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财税政18号 浙地税一[1995]28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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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5/6/22/art_8410_1292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995]财税政18号 浙地税一[1995]28号
文件名: [1995]财税政18号 浙地税一[1995]28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5]财税政18号 浙地税一[1995]28号

【发布文号】 [1995]财税政18号 浙地税一[1995]28号
【发文日期】 1995-06-2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本文废止。
  
杭州、温州、衢州、台州、舟山、义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对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自1995年6月1日起,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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