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5]75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1995]75号
【发文日期】 1995-10-2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主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财税政[1995]11号、浙地税一[1995]18号及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1995]04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对下列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同意在一九九五年年底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见汇总表)。
对“过路费”、“过桥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精神,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送:省交通厅、省测绘局、省渔政局、省林业局、省用水管理局、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附件:
部分收费免征营业税汇总表
申请单位名称 收费项目
浙江省测绘局 1、航空摄影测量
2、工程测量 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
浙江省渔政局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浙江省林业厅 1、出省木材(毛竹)森林资源补偿费
2、出省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3、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4、勘查设计费
浙江省用水管理所 水资源费
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