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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一[1995]75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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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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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8 10: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5/10/20/art_8410_1276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一[1995]75号
文件名: 浙地税一[1995]75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5]75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1995]75号
【发文日期】 1995-10-2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主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财税政[1995]11号、浙地税一[1995]18号及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1995]04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对下列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同意在一九九五年年底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见汇总表)。
  
  对“过路费”、“过桥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精神,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送:省交通厅、省测绘局、省渔政局、省林业局、省用水管理局、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附件:
  部分收费免征营业税汇总表
  
  申请单位名称 收费项目
浙江省测绘局 1、航空摄影测量
  2、工程测量 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
浙江省渔政局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浙江省林业厅 1、出省木材(毛竹)森林资源补偿费
  2、出省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3、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4、勘查设计费
浙江省用水管理所 水资源费
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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