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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一[1995]8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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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5/11/15/art_8410_1291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一[1995]80号
文件名: 浙地税一[1995]8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5]80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1995]80号
【发文日期】 1995-11-1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本文第二条、第九条已失效或废止。)
(注:浙地税函[2010]103号公布本文第四条、第五条已失效或废止。)
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因营该增,本文第三条废止。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来,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过程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单位承接的设计、勘探业务收入,除钻(打)井、爆破勘探、航空勘探已分别明 确按“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征税外,其余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
  二、对邮电通讯发展公司为邮电部门安装通信工程,安装器材向邮电局领取,并向邮电局收取劳务费的,若公司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大哥大的入网费;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四、境内单位介绍国内人员去境外工作的,其收取的介绍费或劳务费,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如去境外工作的人员是作为本单位雇员的,则属于单位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五、对联、托运企业,如有运输工具又参予了运输劳务的,对其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未参与运输劳务的,则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托运企业支付给承运者的运输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可,可以从其收入全额中扣除,按余额计征营业税。
  六、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建筑物时取得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并计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其代政府和其它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根据现行规定,也应并计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
  七、宾馆、招待所等单位及个人代办长途电话及公用电话收入,可根据收入全额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费用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如采用话费收入全额上交电信部门,再以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的,则应根据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 ”征收营业税。
  
  八、合法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如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暂不征收营业税。其取得的其它应税收入,应按适用的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九、旅游业中可以扣除征税的其它代垫费用的具体范围可按下列原则掌握:只要是确属代顾 客支付给其它单位,并能提供对方开具的合法凭据的,经当地税务部门认可,可列入该范围予以扣除,按余额征收营业税。
  十、金融保险业
  (一)对金融机构按规定存放中央银行或上级银行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按规定将保险费存入各专业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新税制存款性质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买进有价证券按期取得的利息,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买卖有价证券,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征免。
  (三)从事证券、期货代理业务的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可按扣除交给交易所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
  (四)对金融机构以资金进行的投资,若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但对以资金投资取得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应视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同贷款利息按“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十一、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转移行为,暂不征营业税。对因破产而发生的企业拍卖,暂不征营业税;但专项拍卖企业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十二、对旧城改造中,拆迁户取得的旧房补偿费,不作销售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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