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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一[1996]2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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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6/3/7/art_8410_1276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一[1996]20号
文件名: 浙地税一[1996]2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6]20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1996]20号
【发文日期】 1996-03-07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省国税局外税分局:
  
  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和金融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金融业营业税的税款征收增长较快,多数征收单位管理比较规范,多数金融企业也能照章纳税,从而确保了金融业营业税的及时足额入库。但也有少数地方存在着纳税纪律松驰、征收管理不严的问题,尤其是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79号文对金融业营业税征税规定作了调整以后,落实情况参差不齐。
  
  目前,金融业营业税已经成为我省营业税中最大的税源,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金融行业也正处在转轨时期,各种金融性企业越来越多,搞好金融业的税收管理,不仅对今后的营业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配合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也有积极作用。为此,省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所管辖的各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79号《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各金融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税法规定,尤其对委托发放的贷款,受托的金融机构应承担扣缴义务,依法扣缴营业税。省地方税务局将于今年三季度,对部分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的营业税政策执行问题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财政监察专员办、省级各银行、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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