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社会公共信息网络中心及分支机构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6]39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1996]39号
【发文日期】 1996-06-19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浙江社会信息网络中心及设在部分市县的地方站,通过租用邮电部门的光缆,利用计算机网络化提供信息查询,并向用户收取入网费、有偿服务费及相关的代收费用,对这些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之前,暂按“邮电通信业——其他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