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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6]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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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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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6/11/12/art_8409_1182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6]684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6]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684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684号
【发文日期】 1996-11-1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6]259号〕,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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