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7]财税政10号 浙地税一[1997]33号
【发布文号】 [1997]财税政10号 浙地税一[1997]33号
【发文日期】 1997-07-0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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