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驻浙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8]18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1998]18号
【发文日期】 1998-03-3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关于驻浙武警部队免征税问题的请示》〔[1998]武后字第12号〕,经研究,现对驻浙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武警部队〔包括内卫、边防、消防等警卫部队〕办的军人服务社〔主要为武警部队内部服务的〕、后勤服务中心〔含编内培训基地、修理所、审计师事务所、医院、卫生队〕;武警办农场及武警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应按统一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武警部队各单位〔不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武警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县主管地税局审核后,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承包武警部队工程和武警部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施工单位和个人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的证明,向当地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主管地税局审核并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抄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