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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三[1998]5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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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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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8/5/7/art_8410_1281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三[1998]50号
文件名: 浙地税三[1998]5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三[1998]50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三[1998]50号
【发文日期】 1998-05-07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为贯彻省政府[1997]7号文件关于对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在税收征管上实行交易“综合税率”,一次征收的精神,经我局认真研究,对房改房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项按“综合税率”计算征收。综合税率全省统一如下:城市:“综合税率”核定为5.55%;县城、建制镇:“综合税率”核定为5.45%;除市区、县城、建制镇外:“综合税率”核定为5.25%。
  二、其余税费的缴纳,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如符合减免条件,需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照顾。
抄送:浙江省房改办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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