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95号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8]95号
【发文日期】 1998-05-2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了《关于对我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平保发[1998]018号),要求对该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1.平安福寿保险;
2.平安康利保险;
3.平安长寿保险;
4.健康寿保险;
5.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
6.婴少儿储备金保险;
7.购物贷款人寿保险;
8.平安永乐保险;
9.平安幸福保险;
10.平安长乐保险;
11.养老金保险;
12.少儿终生平安保险;
13.养老金甲款保险;
14.养老金乙款保险;
15.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16.平安福临门保险;
17.平安综合养老保险;
18.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1)乳腺癌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
(3)住院津贴保险;
(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5)附加医疗保险;
(6)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7)母婴安康保险;
(8)计生手术保险;
(9)麻醉责任保险;
(10)医疗安全保险;
(11)重大疾病保险;
(12)平安康乐保险;
(13)住院安心保险;
(14)团体住院津贴保险;
(15)团体住院安心保险;
(16)住院医疗还本保险;
(17)住院津贴还本保险;
(18)重大疾病还本保险;
(19)团体住院安心还本保险;
19.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1)学生平安保险;
(2)儿童健康保险;
(3)学生健康保险;
(4)学生平安还本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