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78
  • Tax100会员 33189
查看: 589|回复: 0

浙地税一[1998]4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8 10: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8/8/25/art_8410_1283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一[1998]42号
文件名: 浙地税一[1998]4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8]42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1998]42号
【发文日期】 1998-08-2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因营改增,本文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废止。
(注:浙地税函[2010]103号公布本文第四条已失效或废止。)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邮电通信业务的营业税政策,加强征管,经研究,现将各地反映的有关邮电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包括移动通信公司、联合通信公司、传呼台等)从事电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移动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联合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以及邮电通信网之间的互连互通业务收入,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然后减去分割给其他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受邮电部门委托代办邮电通信及其他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部门代本系统以外的信息台办理电话信息服务,可根据其收入全额减去支付给信息台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邮电部门以外的信息台办理电话信息服务,可就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对邮电部门、移动通信公司、联合通信公司等单位当期实际收到的电话费滞纳金,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