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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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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地税营[2002]25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2002]2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产权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2-01-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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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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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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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产权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2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月18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精神,现就北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发生产权交易交易行为后,应按照现行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产权交易机构,向产权交易当事人收取手续费后,应照章纳税。
三、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代产权交易当事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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