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16
  • Tax100会员 33216
查看: 680|回复: 0

浙国税流[1999]30号 浙地税一[1999]2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委托贷款、证券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8 10: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9/3/23/art_8410_1275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国税流[1999]30号 浙地税一[1999]22号
文件名: 浙国税流[1999]30号 浙地税一[1999]2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委托贷款、证券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委托贷款、证券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1999]30号 浙地税一[1999]22号

【发布文号】 浙国税流[1999]30号 浙地税一[1999]22号
【发文日期】 1999-03-2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二分局、外税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现将金融机构受托办理贷款业务、证券代理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机构受政府部门、省外单位委托办理贷款业务,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金融业营业税。
  二、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全额计征金融业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编者注:浙地税发[2010]25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