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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一[2000]4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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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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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0/4/26/art_8410_1274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一[2000]44号
文件名: 浙地税一[2000]4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44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2000]44号
【发文日期】 2000-04-2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因营该增,本文第二条 “对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广告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废止。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视听维护费、广告费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48号文件规定,凡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播映节目及为他人发布广告等劳务而收取各项费用的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广告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兼有不同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计税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计税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各地应加强对有线电视收费项目的征收管理,以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凡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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