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龄球、台球场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63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2000]63号
【发文日期】 2000-08-1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保龄球、台球场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由10%下调至5%。(编者注:财税[2001]73号提供至20%。)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做好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