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73
  • Tax100会员 33201
查看: 505|回复: 0

财税[2000]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8 10: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0/12/15/art_8409_1133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0]139号
文件名: 财税[2000]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39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0]139号
【发文日期】 2000-12-1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编者注:财税[2009]111号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