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87
  • Tax100会员 32597
查看: 622|回复: 0

浙地税一[2001]2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以承包或租赁等形式提供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8 10: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1/3/14/art_8410_1274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一[2001]28号
文件名: 浙地税一[2001]2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以承包或租赁等形式提供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以承包或租赁等形式提供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1]28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2001]28号
【发文日期】 2001-03-1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8号文件精神,为统一税收政策,现对企业以承包或租赁等形式提供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以承包或租赁等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而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对承包者或承租者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其税款由承包者或承租者缴纳。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承包者或承租者以企业名义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其税款由企业缴纳。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统一以本通知为准。
  
(编者注:浙地税函[2010]103号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