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46
  • Tax100会员 27996
查看: 592|回复: 0

财税[200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991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16
2020-6-8 10: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1/4/6/art_8409_1139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1]50号
文件名: 财税[200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0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1]50号
【发文日期】 2001-04-0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编者注:财税[2001]163号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