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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7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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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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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2/8/7/art_8409_1139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700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2]7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8-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700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700号
【发文日期】 2002-08-0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2000] 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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