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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2]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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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2/8/19/art_8409_1136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2]117号
文件名: 财税[2002]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财税[2002]117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2]117号
【发文日期】 2002-08-19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编者注:财税[2009]111号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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