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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2]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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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2/8/30/art_8409_1138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2]128号
文件名: 财税[2002]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8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2]128号
【发文日期】 2002-08-3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编者注:财税[2009]61号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编者注:财税[2004]78号规定继续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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