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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2]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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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2/10/14/art_8409_1192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2]157号
文件名: 财税[2002]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2]157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2]157号
【发文日期】 2002-10-1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编者注:财税[2009]61号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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