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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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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5 12: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乎网注]
  根据2003年11月1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个[2003]590号),《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已废止,此文件实际已无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
  各纳税单位和纳税人:
  2002年10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对外籍个人:目前,我局对外籍个人实行登记建档,上门纳税申报,与重点纳税人管理的程序是一致的。因此,对外籍个人的登记、申报纳税仍按现行管理方式不变,暂不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对代扣代缴单位: 2002年12月31日前,对本单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确定的重点纳税人,一律通过网上填报《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进行登记建档;2003年1月1日起,各代扣代缴单位于每月办理扣缴税款,仍于次月7日内,通过网上增报《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表》。
  注意: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无论是否已通过网上报送重点纳税人信息,现行的邮寄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方式不变。
  3. 其他未尽事宜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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