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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2003]5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局内、局间收付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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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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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3/4/24/art_8410_1290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发[2003]51号
文件名: 浙地税发[2003]5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局内、局间收付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局内、局间收付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51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3]51号
【发文日期】 2003-04-2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要求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中“铁路局内、局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收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对下列铁路内部单位之间的收付费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暂不征收营业税。
  一、铁路专项工程收入:铁路线桥工程(包括平面改立交)收入,水电工程收入,绿化工程收入,铁路房建工程收入,电务工程收入,通信信息工程收入。
  二、铁路运营配合服务收入:人工劳务费收入,集装箱使用费收入,蓬布使用费收入,运输、装卸服务收入,委托装卸组织服务收入。
  三、铁路国有资产租赁、使用费及养护、维护费收入:机车、车辆、线路、土地、房屋、设备、管道、设施、网络等出租、使用费、维护费收入,铁路线路养护费收入,线路绿化养护费收入。
  四、铁路其他服务收入:仓储收入,设计费收入,运输广告宣传收入,运营用房开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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