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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4]33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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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4/7/27/art_8410_1271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4]334号
文件名: 浙地税函[2004]33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334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4]334号
【发文日期】 2004-07-27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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