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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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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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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5/11/30/art_8409_1099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128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5]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1128号
【发文日期】 2005-11-3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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