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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工发[2003]32号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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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通知
京工发[2003]32号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通知
  京工发[2003]32号
  全文有效
  2003-09-23
  各区、县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各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现将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第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计提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印制的收据,并按工会系统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各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组织、经费关系的上一级(工会没有无上级工会)工会领取。
  四、本规定自2003年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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