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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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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7/1/19/art_8409_1090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7]2号
文件名: 财税[200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2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7]2号
【发文日期】 2007-01-19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编者注:财税[2009]61号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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