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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7]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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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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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7/2/26/art_8409_1088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7]20号
文件名: 国税发[2007]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0号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7]20号
【发文日期】 2007-02-26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备注:本段“对港口…保安费”“同时并入…扣除”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失效,请参阅该文件相关规定】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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