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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3]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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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3/12/3/art_8409_987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综[2013]102号
文件名: 财综[2013]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发布文号】 财综[2013]102号
【发文日期】 2013-12-0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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