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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5]79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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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财税[2005]792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5]79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5]79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5]79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27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相关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财税[2005]35号文件只适用于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
  二、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可以行使股票认购权,行使股票期权取得的所得,仍由授予股票期权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薪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具体是指个人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日期至可行权期的月份数,对于境外授权境内行权的,则以来境内工作日期至可行权期的月份数。
  四、对于2005年7月1日前个人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当日取得的应税收益仍按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缴税款;对于7月1日起个人行使上述权利取得的应税收益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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