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地税征[2007]32号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地税征[2007]32号
全文有效
2007.02.05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征收所要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并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至各代征单位,做好代征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代征单位在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时,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开具完税证。
三、录入缴款书时应分别选择(暂时确定):房产税——个人出租4.5%税率项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其他项(无税率)下填写数据,并打印缴款书。
四、对个人出租、转租、再转租房屋的,应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征收,在按照综合征收率方式征收税款时,严格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