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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7]851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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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财税[2007]851号
文件名: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7]851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2007]851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2007]851号
  全文有效
  2007-05-17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局)、地方税务局、各相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10家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我市将重点针对享受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开展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工作,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并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担保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我市将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享受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为其他担保机构做出表率;积极参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促进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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