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39
  • Tax100会员 28026
查看: 521|回复: 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票[2008]6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4 15: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地税票[2008]64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票[2008]6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8]64号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9号),此文件中的附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已被废止。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此文件中的第四条已被废止。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此文件中第二条第四款“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的确认过程中或者纳税人申请发票增量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的规定已被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8]64号
  已被修订
  2008年3月2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08]2号)文件精神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此次审批项目调整情况,市局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进行了调整,原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不再使用。
  二、取消"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后的管理措施。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填写《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或者《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还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公章、财务章印模(原件,一份)。
  2.申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1号)文件附件2)。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其使用发票的种类、购票数量以及税控收款机类型、购机数量、最高开票限额、税目等有关内容,确认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的确认过程中或者纳税人申请发票增量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单张开票限额由400万元调整为4200万元。
  四、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后,方可办理申请领购发票事宜。
  五、归档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京地税档[2004]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略)
  2.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略)
  3.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