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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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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地税营[2008]164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2008]16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8-06-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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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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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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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8]16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20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就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发票的,对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凡符合现行相关政策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可以原购房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发票的,可将原购房时契税完税凭证的计税价格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和加计依据,据以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得的共有房产以及婚前约定的共有房产产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纳税人需提供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所需相关书证资料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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